1、养老保险:单位缴20%个人缴8%。领取养老保险待遇需两个条件:必须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必须满 15年及其以上。
2、医疗保险:单位缴6%个人缴2%。从参保缴费之日起,满6个月后才能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3、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率分为0.6%—3.6%共8个档次,社保经办机构按照单位所属行业特点核定费率。
4、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率为0.3%,如果男职工参加了生育保险,妻子没有参保,在生育时也能享受一定的生育津贴。
5、失业保险:单位缴0.6%个人缴0.4%,失业保险必须在缴满一年后才能享受,一般为交一年领 2个月,交 2 年领 4 个月,但享受的最高时限不能超过 24 个月。
关于单位不缴纳社保怎么办
1、以单位违法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劳动者可以此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这是一个比较好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方法,未依法缴纳社保包括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单位有这种违法行为的,不但可以解除劳动关系,还可以要求经济补偿。
2、未依法缴纳社保导致劳动者损失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的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例如,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得缴纳医疗保险,劳动者患病时应当由医疗保险承担的部分,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失业保险损失、甚至有地方法院判决可以支持养老保险的损失等都能得到支持。
3、向社保机构举报,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社保补缴后拖欠的社保款项进入劳动者的社保账户,最终劳动者受益,但是实务中很多劳动者不重视这项权益。
由于为本单位的职员缴纳社保是职员的义务,故此职员发现单位未曾给自己缴纳社保的时候,可以向社保机构举报,要求用人单位补缴。也可以选择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支付经济补偿。未依法缴纳社保导致劳动者损失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
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一个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所以,在讨论社会保险的历史时就不能把社会保险从社会保障中抽出来。
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建立社会保险基金,对参加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在丧失劳动能力或失业时给予必要的物质帮助的制度。社会保险不以盈利为目的。
社会保险主要是通过筹集社会保险基金,并在一定范围内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统筹调剂至劳动者遭遇劳动风险时给予必要的帮助,社会保险对劳动者提供的是基本生活保障.
只要劳动者符合享受社会保险的条件,即或者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或者已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即可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中的核心内容。
社保缴费是指参加各类社保保险并缴纳保费的行为。一般情况下特指社会统筹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缴费。
其一,降低社保缴费率。 在社保缴费率一直居高不下的背景下,再来大幅提高社保缴费基数,无疑将进一步加重缴费负担,影响参保热情。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扩大参保缴费覆盖面,适时适当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社保缴费基数和费率的调整必须同步进行,合理调整不同收入群体水平,减轻低收入者负担。
其二,加大公共财政投入。 从根本上解决养老金可能存在的缺口,必须调整我国的财政开支结构。各地不能只盯着公众的社保缴费基数,更应承担起政府责任,加大公共财政投入,共同做大做强保障体系。
其三,提高保障水平。 如今,一些地方只是公布社保缴费基数上浮多少,对养老金替代率等社保待遇的提高语焉不详,自然难以赢得公众的理解和支持。
其四,实现社保基金保值增值。在提高社保缴费基数的同时,有关部门还需开动脑筋,通过多元化投资实现社保基金的保值增值,防止公众的养老钱、救命钱白白缩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六条 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
第七条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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