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印制、领购、开具、取得和保管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负责全国发票管理工作。国家税务总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依据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发票管理工作。
税务机关在发票管理中有权进行的检查如下:
1、检查印制、领购、开具、取得和保管发票的情况;
2、调出发票查验;
3、查阅、复制与发票有关的凭证、资料;
4、向当事各方询问与发票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5、在查处发票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发票管理和财务监督,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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