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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火车禁止携带的物品最新规定

2020-07-13 来源:步旅网

一、乘火车禁止携带的物品最新规定是
1、乘火车禁止携带的物品如下:
(1)危险品、国家限制运输物品、妨碍公共卫生的物品、动物以及损坏或污染车辆的物品,都不能带入车内;
(2)便携物质限制。气体打火机5个,安全火柴20小盒。不超过20毫升的指甲油、去光剂、染发剂。不超过100毫升的酒精、冷烫精。不超过600毫升的摩丝、发胶、卫生杀虫剂、空气清新剂;
(3)刀具限制。管制刀具以外的菜刀、餐刀、大型水果刀、工艺品刀、剪刀、钢锉、斧子、锤子等利器。
2、法律依据:《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第五十二条
下列物品不得带入车内:
(1)国家禁止或限制运输的物品;
(2)法律、法规、规章中规定的危险品、弹药和承运人不能判明性质的化工产品;
(3)动物及妨碍公共卫生(包括有恶臭等异味)的物品;
(4)能够损坏或污染车辆的物品;
(5)规格或重量超过本规程第五十一条规定的物品。
为方便旅客的旅行生活,限量携带下列物品:
(2)不超过20毫升的指甲油、去光剂、染发剂。不超过100毫升的酒精、冷烫精。不超过120毫升的摩丝、发胶、卫生杀虫剂、空气清新剂。
(3)军人、武警、公安人员、民兵、猎人凭法规规定的持枪证明佩带的枪支子弹。
(4)初生雏20只。
二、旅客违章携带物品怎么处理
1、发站禁止进站上车;
2、在车内或下车站,对超过免费重量的物品,其超重部分应补收四类包裹运费。对不可分拆的整件超重、超大物品,动物,按该件全部重量补收上车站至下车站四类包裹运费;
3、发现危险品或国家禁止、限制运输的物品,妨碍公共卫生的物品,损坏或污染车辆的物品,按该件全部重量加倍补收乘车站至下车站四类包裹运费。危险物品交前方停车站处理,必要时移交公安部门处理。对有必要就地销毁的危险品应就地销毁,使之不能为害并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没收危险品时,应向被没收人出具书面证明;
4、如旅客超重、超大的物品价值低于运费时,可按物品价值的50%核收运费;
5、补收运费时,不得超过本次列车的始发和终点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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