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过后对方承诺还款是可以的,因为法院并不能够主动的是需用诉讼时效方面的一些规定,即使是对方提出了诉讼时效的抗辩,也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来进行一定的审核,没有提出主动的要求履行义务的情况之下,人民法院是予以支持的,这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88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该规定,一般情况下,权利人在2年之内不主张权利,法院就不再保护。但是需要指出的是,诉讼时效届满后,权利人丧失的是诉讼上的权利。上诉权,是其实体民事权利并未因此消灭,仍可接受债务人的自愿履行。
一、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是如何弥补的?
(一)、关于普通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
诉讼时效分为普通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普通诉讼时效适用于一般民事法律关系。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也就是说,当公民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后,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起诉,法律才可保护其合法权益;若超过了诉讼时效期限,尽管其仍享有并可以行使起诉权,但失去了上诉权,法院将以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起诉。在回收应收账款的过程中,不知、不懂、不会应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势必痛失良机,铸成大错。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债权人、债务人双方就应收账款约定有还款期限的,从还款期满时起算;应收账款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则自应该索要时起算。如果债权人向债务人索要欠款,债务人承诺履行还款义务或债权人提起诉讼,原来的诉讼时效期间归于无效,形成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将从中断时起重新计算。
(二)、回收欠款超过时效问题的预防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们的法制观念和依法
维权的意识逐渐增强。在通过诉讼回收欠款的过程中,诉讼时效的问题越来越突出,大量长期拖欠的应收账款因超过诉讼时效而无法收回。究其原因,一是债权人没有及时主张自己的权利,催要几次无结果后就一拖数年不再理睬,忽视了时间概念,导致超过诉讼时效;二是债权人缺乏应有的诉讼时效的法律知识,虽然对应收账款不间断地索要,索要时间间隔亦未超过3年,但未取得任何有效的索要欠款证明,致使在法庭上拿不出有效的证据,债务人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一赖了之。所以在回收应收账款的工作中,债权人除应敦促债务人履行还款义务外,还应当充分考虑如何积极有效地做好“超过时效”的预防工作,防患于未然。
预防超过诉讼时效的方法就是债权人有意识地造成诉讼时效的中断,即索要欠款的同时取得索要欠款的书证,依法使诉讼时效期间向后顺延。
如果诉讼时效已经经过,但是对方是愿意通过一些方式来还款的话,那么完全是可以的在这种情况之下就不能够适用诉讼时效方面的一些限制性规定的,而对于法院来说也不能够主动的审查诉讼时效,是否已经经过,这并不是属于法院的主动审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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