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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管辖权异议情形法律问题

2022-12-26 来源:步旅网

法律分析:

(1) 当事人之间不具有仲裁协议;(2) 仲裁协议的达成并非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3) 协议没有明确的仲裁事项;(4) 争议事项超出了仲裁协议约定的范围;(5) 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6)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7) 一方采取协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8) 仲裁机构约定不明的;(9) 同时约定了仲裁和诉讼管辖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二百一十七条 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五)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第二百六十条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

(四)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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