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公布后,唯一住房不再是老赖逃避执行的借口。根据规定,申请执行人可以为被执行人及其家属提供廉租住房或者从房屋变价款中扣除租金,以执行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
法律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后,唯一住房不再是老赖逃避执行的理由。
依据其二十条规定,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
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就可以执行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
拓展延伸
保护债务人的住房权益:在无力偿还债务的情况下如何维护执行债务人的唯一住房?
在无力偿还债务的情况下,维护执行债务人的唯一住房是一个复杂而敏感的问题。法律体系通常会考虑到债务人的基本生活需求和住房权益的保护。一种常见的做法是通过法律程序来确保债务人的住房不受到执行的侵害。例如,法院可能会对债务人的住房进行免除执行的决定,以确保其基本居住需求得到满足。此外,法律也规定了一系列限制和保护措施,如限制执行住房的价值、限制执行住房的面积等,以平衡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总之,维护执行债务人的唯一住房权益需要综合考虑各方利益,确保债务人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尊重和保护。
结语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有效地解决了老赖逃避执行的问题,特别是对于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权益进行了保护。根据规定,申请执行人可以按照当地廉租住房标准为被执行人及其家属提供住房,或者从房屋变价款中扣除租金后执行。这一规定在维护债务人基本生活需求的同时,平衡了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为执行工作提供了明确的指导。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已经给予三个月的宽限期,被执行人以该房屋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的必需品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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