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缓适用减刑,死缓是我国刑罚种类中死刑的一种,即属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但“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对其判处死刑但缓期二年执行的死刑制度。死缓是我国在实践中独创的死刑执行制度。值得注意的是,死缓并非独立的刑种,高度体现了我国保留死刑,但坚持少杀、严禁滥杀、防止错杀的一贯政策。死缓政策的施行,将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范围降到了最低程度,达到了严格控制死刑的目的。哪些人可以适用死缓呢?根据我国《刑法》第48条之规定,对于应当被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由上述规定,我们可以知道,适用死缓的条件有两个:
1、罪当处死,这是适用死缓的前提条件;
2、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这是区分立即执行和缓期二年执行的界限。至于什么才属于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要靠法官综合考虑全案的情况,包括犯罪情节、被害人过错、罪行轻重以及其他可以认为不立即处死的情节等等。关于死缓的适用标准,没有明确的规定,通过司法实践中的经验,笔者认为,死缓的适用应当遵循一些原则和规则。应当遵循的原则就是死刑,立即执行是适用死刑的基本执行原则,死刑,缓期执行是死刑执行的例外。其这一例外的适用应当遵循以下规则:如果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既没有从宽情节也没有从严情节,应该对其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如果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只具有从严情节,应该对其适用死刑立即执行;如果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只具有从宽情节,应该对其适用死缓;在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既有从宽情节又有从严情节的情况下,如果从严情节占优势,应该对其适用死刑立即执行;如果从宽情节占优势,应该对其适用死缓。当然这些规则必须与具体的案件相结合。如白某故意杀人案,其没有任何从宽的处罚情节,根据其犯罪手段情节、犯罪环境情节、犯罪对象情节、犯罪的结果情节、犯罪的动机情节、犯罪后的态度情节、平时一贯表现情节,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不符合判处死刑。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第五十条【死缓变更】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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