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如果员工在离开老雇主前未使用完年休假,则老雇主应当根据员工的月工资发放剩余的年休假工资,这一点在《劳动法》中有明确规定。而在加入新雇主后,根据《劳动法》规定,新雇主需要重新计算员工的年休假天数,以确保员工能够享有新公司相应的年休假期。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连续工作满一年的员工才有资格享受年休假,如果员工在离开老雇主和加入新雇主之间中断工作,则两种职业期间的年休假不可以累加。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解案件的规定,离职补偿款中不包括已享受或者已被补偿的法定年休假。需要注意的是,时间不连续的年休假不得折算成工资。如果员工在换工作之间休年休假,则新公司应当重新计算员工的年休假天数,而对于时间不连续的年休假,则不可以进行折算或者放弃。
【法律依据】: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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