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对债务人的其他民事执行程序、财产保全程序必须中止。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可能有两种结局,一是宣告破产;二是不宣告破产。1、不宣告破产的,执行机构可以依据《民诉法》 第234条2款和《执行规定》第104条之规定,依职权恢复执行。2、法院做出宣告破产的裁定的,执行机构就应当依据《执行规定》第105条、 《民诉法》第235 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案件终结执行。此时所有的债权人都应当参加破产清算程序,由权利人自行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主张权利。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二百四十四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对债务人的其他民事执行程序、财产保全程序必须中止。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