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结算表能作为欠款的证据,证据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和勘验笔录。除了工程结算表之外,还需要提供双方当事人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形成的补充协议、会议纪要等书面证据加以印证。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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