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当兵政审一般是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抽调人员组成,基层单位的为指定分管领导负责并组织专门人员办理政审工作。
法律依据:
《征兵政治审查工作规定》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从兵役机关、公安机关、教育等有关部门抽调政治责任心强的人员组成征兵政治审查组,由公安机关负责人担任组长,兵役机关派人担任副组长。
乡(镇、街道)以及村(居)委会和有征集任务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高等院校(以下统称为基层单位)应当指定分管领导负责并组织专门人员具体办理征兵政治审查工作。
第十五条 各军区征兵办公室负责本区域征兵政治审查工作的指导和检查监督。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