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试用不合格,包括完全不具备录用条件和标准,部分不具备录用条件和标准两种。无论属于那种情况,用人单位都必须提出合法有效的证明,否则就会因举证不能而无法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录用条件设定的主动权在企业,有效的录用条件才能够合法合理地保障企业的权益,而且企业只有将自己的行为规范了,才能避免在争议时,既缺乏理由,又缺乏证据,变得更加被动。至于如何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笔者认为,用人单位应当注意做好以下几点:
1.在发布的招聘简章、招聘信息中明确录用条件和标准。用人单位在广告上发布招聘信息时,除了注明对职位的一些基本要求(如年龄、职业技术、学历等)外,还应对所聘职位的具体录用条件、岗位职责进行详细描述,并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再次以书面形式明确告知。建议企业做到以下两点:
A.在面向不特定对象的招聘广告中详细列明一般要求,比如性别、年龄、工作经验、学历、婚姻状况、健康状况、是否受过刑事处罚,是否被单位作出过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等。
B.在劳动合同或个人信息表格等面向特定对象的载体中详细列明对该特定对象的特殊要求,如:岗位资格证、培训经历等。
建立试用期的绩效评估制度,明确考核标准、考核方式及考核方法。用人单位制定的考核内容、评分原则及决定劳动者是否最终被录用的客观依据应当事先告知劳动者,并让其签字认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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