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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37条内容及最新解读

2024-02-14 来源:步旅网

劳动合同法37条内容是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1、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2、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
3、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4、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5、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6、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主要存在以下五方面的区别:
1、主体不同。劳动关系的主体是确定的,即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必然是劳动者。而劳务关系的主体是不确定的。
2、关系不同。劳动关系两个主体之间不仅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还存在着人身关系,即行政隶属关系。劳务关系两个主体之间只存在财产关系,或者说是经济关系,而不存在隶属关系。
3、劳动主体的待遇不同。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获得工资报酬外,还有保险、福利待遇等;而劳务关系中的自然人,一般只获得劳动报酬。
4、适用的法律规范不同。
5、合同的法定形式不同。劳动关系用劳动合同来确立,其法定形式是书面的。而劳务关系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或其他形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七条
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第四十八条
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五十一条
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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