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属于同类产品是进行外观设计侵权判定的前提。
(一)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中,应当首先审查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产品是否属于同类产品。不属于同类产品的,不构成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
(二)审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与侵权产品是否属于同类产品,应当依据商品销售的分类习惯和客观实际情况,并参照外观设计分类表(《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对二者是否属于同类产品作出认定。
(三)同类产品是外观设计侵权判定的前提,但不排除在特殊情况下,类似产品之间的外观设计亦可以进行侵权判定。
二、普通消费者的眼光是外观设计侵权判定的标准。
(一)进行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应当以普通消费者的眼光和审美观察力为标准。
(二)普通消费者作为一个特殊的消费群体,是指该外观设计专利同类产品或者类似产品的购买者或者使用者。
三、整体观察、综合判断是外观设计侵权判断的主要方式对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产品的外观设计进行对比,应当进行整体观察和综合判断,看两者是否具有相同的美感。
1、如果两者的全部构成要素相同或相近似,法院应当认为两者是相同的外观设计。
2、如果两者的全部构成要素不相同或不相近似,法院应当认为两者是不相同的外观设计。
3、如果构成要素中的主要部分(要部)相同或相近似、次要部分不同,应当认为两者是不相同的外观设计。
4、产品的大小、材料、内部构造和性能通常不能作为二者不相同和不相似的判定依据。但是,可以考虑各部分之间的比例因素。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给以处罚。
1.责令停止侵权;
2.责令立即停止销售;
3.没收、销毁侵权商品;
4.没收、销毁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
5.处以罚款。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