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以下借款合同不受法律保护: 1、借贷进行非法活动; 2、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3、非金融企业以合法借贷掩盖的非法金融活动; 4、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 5、明为联营实为借贷的合同; 6、违背真实意图的借贷关系; 7、高利贷利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合同成立: (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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