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正文

劳动者主动辞职后可否否要求经济补偿?

2020-09-28 来源:步旅网

劳动者主动辞职,如果是被迫主动辞职的,那么还能要求经济补偿。这里的被迫主动辞职指的是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情形之一的,比如未按照约定支付劳动报酬的。

一、想辞职但是领导不批准怎么办

劳动者依法主动提前提出辞职的,到期后就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领导批准。劳动者辞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情形之一,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二、满十年辞职是否有补偿

满十年辞职是否有补偿,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理。具体如下:

1、劳动者满十年辞职,如果是主动自愿辞职的,没有补偿;

2、如果是因单位具有不缴纳社保、拖欠或无故克扣工资等行为而辞职的,则有补偿。

个人提出离职分三种情况:

1、用人单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情况,劳动者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后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单位的批准,并可以要求支付剩余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及办理离职手续等;

2、没有提前30天提出离职,用人单位也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情况,劳动者直接提交辞职信就走人,就是劳动者违法了,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招聘劳动者产生的费用,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承担。

3、劳动者提前30天提出的书面离职,不需要用人单位批准就可以离职。其中,试用期提前3天书面提出;用人单位有义务结清工资办理离职手续。

三、孕妇辞职有什么补偿吗

孕妇辞职是否有补偿,应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任何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行为,孕妇主动辞职,那么没有补偿。如果因为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那么由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