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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企业的法律权利

2023-07-05 来源:步旅网

1、有限合伙人知情权,即有限合伙人获取合伙企业信息.了解企业经营情况的权利。在有限合伙企业中,普通合伙人掌握着有限合伙企业生产经营决策的各种权利,而有限合伙仅仅以协议的形式去规范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经营管理决策大权通常都由普通合伙人行使,企业管理形式比较简单,这种权利义务的安排虽然有利于普通合伙人不受外界的干扰和制约而果断地做出决策,但是对于有限合伙人来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情况,而有限合伙协议对普通合伙人的管理行为无法作出完备的约束性规定。因此,有限合过法律的强制规定确定有限合作伙伴的知情权。我国《合作企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合作伙伴有权调查合作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以了解合作企业的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中国立法确认了有限合作伙伴的财务信息知情权,主要包括财务会计报告书的调查权、账簿的调查权等其他权利。为有限合作伙伴在合作企业中的利益提供了基本保障。但同时,可以看出有限合作伙伴的知情权还不完善。不充实,不足以扭转有限合作伙伴和普通合作伙伴权利地位的差距。根据我国目前的规定,有限合作伙伴的知情对象仅限于财务会计报告和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与企业经营管理直接相关的决策过程、决策会议等记录不包括在知情权的范围内。有限合伙人知情权过于狭窄。

2、有限合作伙伴的监督权,即不执行合作事务的有限合作伙伴有权监督普通合作伙伴经营合作事务。合作事务是合作企业的公共事务,事务的执行情况与合作伙伴的个人利益有关,合作伙伴有权关心合作企业的利益。如果在有限合伙企业中普通合伙人的经营活动没有受到任何监督,其所享有的专有的经营管理权被滥用,将损及到有限合伙人甚至第三人的利益。可以看出有限合作伙伴和普通合作伙伴之间有很大的差距。因此,为了平衡两者之间的差距,必须给予有限合作伙伴一定的监督权。有限合作伙伴行使监督权主要通过行使查询和检查执行。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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