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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起诉期限

2020-08-30 来源:步旅网

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告知被处罚人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如对处罚决定不服应告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上述规定,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也是公安机关的法定义务,公安机关在作出拘留决定前就应当听取被处罚人的陈述和申辩。被处罚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既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法定复议前置除外)。根据法律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是被处罚人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申请行政诉讼的期限:自被处罚人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如果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两年。也就是说,如果提起行政复议,应当在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如果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如果公安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期限,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两年。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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