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双方离婚时,一方有家庭暴力,可以作为法院判决双方离婚的主要依据,也可以作为另一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依据。但不能作为子女抚养权归属的依据。其次,双方离婚时,如果双方不能协商解决孩子的监护权问题,可以通过诉讼解决。法院在审理子女抚养权时,会本着对子女有利的原则进行判决,如生活条件、抚养能力等。,还会考虑以下因素:
一、两岁以下的子女一般与母亲生活在一起,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与父亲生活在一起: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2)有抚养条件不履行抚养义务,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由于其他原因,子女不能与母亲生活在一起。
二、对于两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父母双方都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优先考虑:
(1)绝育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长期生活,改变生活环境明显不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
(3)没有其他子女,对方有其他子女;
(4)子女随其生活,有利于子女的成长,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况,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第三,父母双方对10岁以上未成年子女与父亲或母亲生活发生争执的,应当考虑子女的意见。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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