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查治理主体责任包括:
一、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落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
二、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
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 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四、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 ,鼓励 、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 ,鼓励社会公众举报 。
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严禁非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
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鼓励社会公众举报。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承租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有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
第十三条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事故隐患监督检查职责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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