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首先债权转让必须以有效合同的存在为前提,债权的有效存在是债权转让的基本前提。所转让的应收款必须是可转让的。应收款可以转让,但前提是满足上述条件,并在转让时通知债务人。目前,对等应收款转让协议并不是债权的严格转让,由于投资者没有在原合同中完全取得债权人的全部权利和义务,而是根据协议形成了“对第三人强制执行”或“代表第三人强制执行”的法律关系,因此,投资者不必对原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关系提出质疑,到期时,债务人可以根据协议向债权人要求支付价款或回购,对受让人来说相对简单、安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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