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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纠纷处理中的误区及其解决方案

2024-01-21 来源:步旅网

法律分析:一、合伙纠纷处理中的误区及其解决方案

有下列误区:

1.合伙未经清算,不予受理。只要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均应受理。所谓具体的事实,并非是无可争议的事实。所以,尽管未事先清算,亦应受理。

2.虽有终止合伙协议,但未结清算,合伙不得终止,其他合伙人的经营行为仍应全体合伙人共同承担。

3.帐目不清,对合伙财产不作处理,驳回分割财产的诉讼请求。

二、请问一下关于合伙纠纷处理有哪些误区

1、个人合伙纠纷处理的误区是:

(1)合伙企业未经清算的,不予受理;

(2)合伙企业未经清算的,尚未终止;

(3)因财务制度的混乱驳回分割财产的诉讼请求;

(4)其他误区。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八十五条

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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