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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受贿罪的起诉标准是多少

2021-03-12 来源:步旅网

个人受贿罪的主旨是以金钱交换利益的行为,需非法所得达到一定数额才能定罪量刑。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规定,个人受贿罪的立案标准为5000元以上。若受贿金额不满5000元,但具有特殊情节,仍可被认定为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或为他人谋取利益,也属于受贿罪。此外,国家工作人员的亲属或关系密切人员利用其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也可构成受贿罪。

法律分析

受贿罪分为个人受贿罪和单位受贿罪,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听到的几乎都是个人受贿罪的情形。个人受贿罪是一种以金钱交换利益的行为,想要被认定为犯罪,也是需要非法所得达到一定数额才能定罪量刑。

个人受贿罪立案标准时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规定,立案标准为5000元。具体条文:《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1999年8月6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个人受贿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

2、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千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受赌行为而使国家或者杜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2)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3)强行索取财物的。

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八十八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个人受贿罪的形式各种各样,但一般都要求个人受贿罪的立案标准为5000元以上,不过要是具有其他情节,受贿金额即使没有达到5000元,也是可以被认定为受贿罪的。

结语

个人受贿罪是一种以金钱交换利益的犯罪行为,要被认定为犯罪需要非法所得达到一定数额。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规定,个人受贿罪的立案标准为5000元以上。然而,即使受贿金额未达到5000元,若具有其他重要情节,也可被认定为受贿罪。个人受贿罪的形式多种多样,但无论金额大小,都应受到法律的严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第三百九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该国家工作人员说明来源,不能说明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额特别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国家工作人员在境外的存款,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申报。数额较大、隐瞒不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九章 渎职罪 第四百零三条 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上级部门强令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前款行为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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