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犯罪认定:1。对象要件: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国家毒品管理制度。毒品是本罪的对象。也就是说,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其他能使人成瘾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2、客观要件:本罪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贩毒。
3、主要要件:本罪的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未4岁以下未满16岁的未成年人贩卖毒品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对于被利用、教唆、胁迫参与贩毒犯罪活动的14岁以下16岁的人,一般不能追究刑事责任。单位可以成为贩毒罪的主体。
4、主观要件:本罪主观上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毒品,但仍在出售。过失不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主观上不知道是毒品,而是被利用进行贩卖,则不构成犯罪。一般以营利为目的,但不能排除其他目的。法律没有要求构成本罪,必须以营利为目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起诉标准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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