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资质的办理一般有三种途径:第一,到当地的质量技术监督局联系办理,质量技术监督局可以定期举办相关培训,合格后会发给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资质。第二,联络质监局或者行业主管部门,咨询他们本市有无授权或有资质的单位进行相关内容的训练;第三,可以请厂家来人直接培训,经考核后,本单位出具相关的上岗资质,但是这种情况下属于国家强制规定的相关内容并不在办理之列。
【法律依据】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
第七条 核准程序为申请、受理、鉴定评中、中批与发证。
第八条 申请机构应出填写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制定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申请书》。特种设备综合检验机构和无损检测机构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申请;气瓶检验机构向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申请。
第九条 申请机构提出核准申请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请书原件(一式四份)及电子文本;
(二)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现有核准证书(复印件。指增项或者换证核准);
(四)申请首次核准和增项核准的机构(无损检测机构除外),应当提供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国家质检总局确认的已落实申请核准项目范围内检验责任的见证文件;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申请机构应当对其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 申请资料不符合要求的,核准实施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机构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符合要求的,核准实施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同意受理的,在申请书上签署受理意见,返回申请单位;不同意受理的,向申请单位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第十二条 申请机构收到受理通知后,应当的请经过国家质检总局认定并且公布的评审机构进行鉴定评审。首次核准或者增项核准申请已经被受理的申请机构、约请前应当按照(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组则的规定要求,完成所申请核准项目的试检脸检测工作。
第十三条 评审机构应出按照(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整定评审细则》的要求,对中请机构实施鉴定评审,并且向申请机构通报鉴定评申情况。
第十五条 评审机构实施鉴定评审时,发现申请资料产重失实,应当终止鉴定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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