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1)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不得违反社会公德。否则,调解协议无效。
(2)民事调解协议必须在双方自愿原则下进行。违反双方自愿原则的调解无效。
(3)在符合上述两点的要求下,经过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并且在协议上签字或者盖章后,经过人民法院的确认,民事调解协议发生法律效力。
(4)当事人可以依据调解协议请求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给当事人。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当事人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另一方可以持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一条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
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当事人履行约定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
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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