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收购公司的条件包括:
1、对象条件,上市公司收购的对象是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即公司发行的公司股票,由投资者持有,不包括公司以自己的名义直接持有的股票和公司发行的股票;
2、市场条件,上市公司的收购必须在证券交易场所的帮助下完成。证券交易场所是依法设立的,经批准的证券交易或交易场所,分为集中交易场所和场外交易场所;
3、规则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持有上市公司发行外国股票百分之五以上的大股东必须履行一定的信息披露义务,并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继续购买公司股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八十八条 证券公司向投资者销售证券、提供服务时,应当按照规定充分了解投资者的基本情况、财产状况、金融资产状况、投资知识和经验、专业能力等相关信息;如实说明证券、服务的重要内容,充分揭示投资风险;销售、提供与投资者上述状况相匹配的证券、服务。
投资者在购买证券或者接受服务时,应当按照证券公司明示的要求提供前款所列真实信息。拒绝提供或者未按照要求提供信息的,证券公司应当告知其后果,并按照规定拒绝向其销售证券、提供服务。
证券公司违反第一款规定导致投资者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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