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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有效,孙子为何不能继承爷爷的遗产?

2020-02-14 来源:步旅网

张三的爷爷去世前订立遗嘱将遗产全部留给张三。张三爷爷去世后,张三沉浸在失去爷爷的悲痛中,没有来得及办理遗产继承的手续,也没有提及此事。

半年后,当张三收拾心情,准备按照遗嘱去处理遗产时,却遭到叔叔的阻拦,说侄子不能继承。此后张三的叔叔将张三告上法庭,张三竟然真的未能按遗嘱获得遗产,爷爷的遗产最终按法定继承由张三的奶奶、父亲和叔叔进行了分割。

假定本案中爷爷的遗嘱有效,按照常理,遗嘱有效则应当可以得到执行。但为什么张三却还是未能获得遗产呢?原因在于:本案是一个遗赠案件,而非遗嘱继承。

1. 遗赠与遗嘱继承的区别

一、对象不同

遗赠和遗嘱继承都是按照遗嘱的内容去进行遗产传承和分割,不同点在于:如果遗嘱中指定的接受遗产的人具有法定继承人的身份,比如配偶、父母、子女等,则为遗嘱继承;如果遗嘱中指定的接受遗产的人不具有法定继承人的身份,比如孙子女、外甥、侄子等,则为遗赠。

二、期限不同

受遗赠需要在知道受遗赠后60日内作出接受受遗赠的表示,遗嘱继承的接受则没有期限的限制。

三、接受和放弃的方式不同

遗嘱继承的接受可以以默认的方式做出,放弃继承需要通过书面的形式做出,即默认接受,书面明示放弃。

遗赠的接受必须要在知道受遗赠以后的60日内,以明确的方式做出,如果超过60日未作出的,则视为放弃接受遗赠,即明示接受,默认放弃。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1124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民法典》第1133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结合前面的分析和法律规定,由于张三不是其爷爷的法定继承人,因此本案是一个遗赠案件。本案中,张三在爷爷去世后,并且在知道爷爷遗嘱内容的情况下只是默认遗嘱的存在,但未能在知道受遗赠后的60日内明确作出接受受遗赠的表示,因此按照法律规定,视为他放弃受遗赠。所以张三爷爷的遗产最终按照法定继承进行了分割和处理。

2.分析与总结

由于孙子女和外孙子女不在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之内,如果祖父母和外祖父母订立遗嘱将遗产留给孙辈继承,则适用关于遗赠的法律规定。也就是说,如果孙子女作为遗嘱中指定的接受遗产的人,但其没有在知道这一情况之后的60天之内明确表示接受遗赠,法律上就认为其放弃了受遗赠。涉及的相关遗产就要按照法定继承的规定去处理。

第一,受遗赠的主体和期限需注意

实践中,这两个地方很容易出问题。

一方面是由于在普通大众的认知中,分不清法律上的继承人身份和现实中的继承人之间的区别,在传统家庭观念影响下,大众普遍会认为孙子女是理所当然的传承家庭财富的继承人,因此没有这个区分的意识。

另一方面是对于60天的法定期限不了解,导致错过了时限。

第二,接受遗赠作出的时间有要求

此外,还要提醒大家,遗赠也是在被继承人死亡以后才发生法律效力,因此,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也要在被继承人死亡以后作出。实践中出现过受遗赠人在遗嘱订立同时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这样的接受是无效的。

第三,接受遗赠需向特定主体作出

除了前面两点,还应该注意的是,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必须要向有利益冲突的法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遗嘱执行人、公证机构等作出才能有效。实践中如果受遗赠人仅向自己的利害关系人作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有可能会被法院认定为无效。

比如本案中张三只向自己的父亲表示要接受爷爷的遗赠,并且其本人和其父亲也没有向叔叔等其他法定继承人表达此意思表示,就不能认定其接受了遗赠。 该内容由 梁勤栓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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