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工作人员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若严重不负责任或滥用职权,导致当事人或他人遭受重大损失,构成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应予立案追诉。损害情形包括:致使自杀、自残、精神失常;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导致公司停业、破产等。
法律分析
司法工作人员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以下损害之一的,构成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应当予以立案追诉:
1.致使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2.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
3.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1年以上,或者破产的;
4.其他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拓展延伸
失职罪立案标准的适用范围与审查要点
失职罪立案标准的适用范围与审查要点主要涉及在刑事诉讼中对失职罪案件的立案标准进行界定和审查的关键要点。失职罪是指在职务上或职责所在的领域内,因过失、玩忽职守或不负责任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立案时,需要考虑失职罪的适用范围,即哪些行为可以构成失职罪;同时,还需审查具体案件中的要点,如是否存在过失、是否造成严重后果等。审查要点包括事实调查、证据收集、责任认定等,以确保对失职罪案件的立案和审查工作合法、公正、公平。
结语
司法工作人员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若严重不负责任或滥用职权,给当事人或他人造成重大损失,将构成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需追究刑事责任。失职罪立案标准的适用范围与审查要点主要涉及界定失职罪案件的立案标准和审查关键要点。确保事实调查、证据收集、责任认定等工作合法、公正、公平,以维护司法公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七)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致使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2.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
3.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1年以上,或者破产的;
4.其他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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