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通常情况下,一位工作人员的参加工作时间是以入职审批表上记载的时间为准。如果是没有入职审批表的,则是以本人填写的《干部(工人、员工)登记表》上记载的入职时间为准。如果是体制内单位的工作人员档案中记载的参加工作时间有误,可以向上级的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干部主管部门申请参加工作时间核定。
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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