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时间要求,重大、复杂案件可延长半个月。改变管辖的案件,审查起诉期限从改变后的检察院收到案件起计算。补充侦查案件应在一个月内完成,最多补充两次。犯罪嫌疑人在逃时,检察院应中止审查,并通缉并通知公安机关执行。共同犯罪中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逃时,对在逃嫌疑人中止审查,对其他嫌疑人继续审查起诉。中止审查不计入期限。
法律分析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
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实践中对犯罪嫌疑人未被羁押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不受1个月至1个半月期限的限制。
此外,如果在审查起诉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在逃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中止审查,并按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作出通缉的决定并通知公安机关执行。共同犯罪中的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对在逃犯罪嫌疑人应当中止审查,对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审查起诉应当照常进行。中止审查应当由审查起诉的部门负责人提出意见报请检察长决定。中止审查的时间不计入审查起诉的期限。
拓展延伸
取保候审程序中的审查与起诉环节:保护被告权益与确保公正审判的关键
取保候审程序中的审查与起诉环节是保护被告权益与确保公正审判的关键。在这一程序中,审查环节起到了筛选案件的作用,确保只有符合一定条件的被告才能获得取保候审的机会,以避免滥用取保候审权利。审查环节还能对案件证据进行初步评估,确保起诉环节的合理性和合法性。而起诉环节则是对案件进行正式起诉,确保被告能够享有辩护权利,并在公正的法庭上接受审判。通过严格的审查和起诉环节,取保候审程序能够平衡被告权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司法公正和法治原则的实施。
结语
在取保候审程序中,审查与起诉环节的重要性不可忽视。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决定,确保及时公正的司法程序。对于重大复杂案件,可以适当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以确保充分调查取证。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且补充侦查次数有限。审查起诉过程中,如犯罪嫌疑人在逃,人民检察院应中止审查并采取相应措施。审查与起诉环节的严格执行,有助于保护被告权益,确保公正审判的实施,维护司法公正和法治原则的落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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