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正文

事故隐患的一般隐患和重大隐患的区别

2020-11-03 来源:步旅网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明确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定义和分类,包括违反法律法规、存在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等。其中一般事故隐患可立即整改,而重大事故隐患则需要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方能排除,或因外部因素难以排除。

法律分析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发定篡剐诂溉磋税单粳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拓展延伸

事故隐患评估:识别一般隐患与重大隐患的关键因素

事故隐患评估是一项重要的任务,旨在识别和评估一般隐患与重大隐患之间的关键因素。一般隐患指的是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潜在风险,虽然严重性较低,但仍需要及时采取措施加以控制和消除。而重大隐患则是指严重程度较高、可能导致严重事故的风险。在评估过程中,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如可能的伤害程度、概率、频率等。关键因素包括工作环境、设备状况、操作规程、员工培训等。通过准确识别和评估这些因素,可以制定出有效的措施,预防和减少事故隐患的发生,保障工作场所的安全与健康。

结语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重要性不可忽视。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的区分对于安全管理至关重要。事故隐患评估是识别和评估关键因素的有效手段,以便采取适当的措施控制和消除风险。通过综合考虑多个因素,我们能够制定出有效的措施,预防和减少事故隐患的发生,确保工作场所的安全与健康。让我们共同努力,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为建设安全稳定的社会贡献力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本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第六章 执法监督 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不严格执法以及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检举、控告。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依据职责及时查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第六章 执法监督 第八十三条 交通警察调查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