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被判缓刑的被告人在法庭上当场释放,但直接从看守所到法院的则可能需要回到看守所办理释放手续。如果被判缓刑,本质上是不用坐牢,但缓刑考验期内需要遵守相应的规定,个人自由是有限制的。只有缓刑考验期满后,不用再执行原判刑罚,即可以获得完全的自由。
法律分析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如果是被判缓刑,一般在法庭上当场释放。如果是直接从看守所到法院的,则可能需要回到看守所办理释放手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不负刑事责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被告人在押的,应当在宣判后立即释放。
被逮捕的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变更强制措施或者予以释放:
(一)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单独适用附加刑,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
(二)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已到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其判处的刑期期限的;
(三)案件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审结的。
一、被判缓刑是不是不用坐牢
法院认定犯罪嫌疑人有罪后,判处刑罚时又考虑犯罪分子的悔罪表现等,即可能判犯罪分子缓刑。一旦被判缓刑,意味着缓期执行刑事处罚,换句话说,就是不用坐牢。但是,一旦在缓刑期间有违规行为,将要执行原判刑罚。
首先,法院宣判时判处犯罪分子缓刑,意味着其将享受以下待遇:
1、不用立即执行刑罚;
2、可以过正常的社会生活;
3、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不再执行。
所以,被判处缓刑的话,本质上是不用坐牢,所以具有很大的自由性。
其次,缓刑考验期内要遵守以下规定:
1、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
2、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
并且,缓刑考验期内犯罪分子要受以下限制:
1、个人的活动情况,要定期报告;
2、个人的会客情况,要遵守规定;
3、个人的居住情况,要报经批准;
4、被判处附加刑的,要依法执行。
因此,虽然被判处缓刑,不用在固定场所服刑,但是要遵守相应的规定,个人的自由是有限制的。只有缓刑考验期满后,不用再执行原判刑罚,即可以获得完全的自由。
结语
缓刑本质上是不用坐牢,但缓刑考验期内需要遵守相应的规定,个人的自由是有限制的。只有缓刑考验期满后,不用再执行原判刑罚,即可以获得完全的自由。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五节 逮 捕 第一百三十六条 被监视居住人违反监视居住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请批准逮捕:
(一)涉嫌故意实施新的犯罪行为的;
(二)实施毁灭、伪造证据或者干扰证人作证、串供行为,足以影响侦查工作正常进行的;
(三)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四)企图自杀、逃跑,逃避侦查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情节严重的,或者两次以上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的;
(六)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或者通信,情节严重的,或者两次以上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或者通信的;
(七)经传讯无正当理由不到案,情节严重的,或者经两次以上传讯不到案的。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五章 证 据 第七十五条 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侦查过程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
(一)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通讯方式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
(二)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被保护人;
(三)对被保护人的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
(四)将被保护人带到安全场所保护;
(五)变更被保护人的住所和姓名;
(六)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证人、鉴定人、被害人认为因在侦查过程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向公安机关请求予以保护,公安机关经审查认为符合前款规定的条件,确有必要采取保护措施的,应当采取上述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
公安机关依法采取保护措施,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配合。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时,应当将采取保护措施的相关情况一并移交人民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三章 第二审程序 第二百三十三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
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