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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后房屋居住权是否仍可享有?

2023-11-06 来源:步旅网

夫妻共有财产归属问题及居住权的法律解释。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可以约定财产归属,且约定具有法律约束力。在本案中,夫妻约定房屋归梁某所有,但肖女士拥有永久居住权,符合法律规定。尽管我国法律未明确规定居住权,但从法理上可适用“用益物权”相关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应协商处理,如协议不成,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判决。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共同偿还,如财产不足,需协商或由法院判决。

法律分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房屋产权在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取得购买的,房屋依法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夫妻财产归属分为:法定归属和约定归属两种形式,即夫妻可以自行约定财产的归属。本案中,肖女士和梁某采用夫妻约定来划分财产的归属。他们的约定有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虽然他们约定房屋产权归梁某所有,但同时约定肖女士对房屋拥有永久居住权,即可视为梁某在自己的物权权利上设定了限制,此限制并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的规定。因此,梁某对该房屋不具有完整的物权(设定限制)。肖女士依此约定拥有的合法居住权,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我国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居住权”的问题,但从法理上讲,居住权为使用权一类,可以适用“用益物权”的相关规定。即产权人可以在自己的不动产上设定用益物权。至于本案涉及的居住权问题,是夫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是依法成立的有效的婚内财产协议所赋予一方的合法权利。不过,为防止在离婚后发生纠纷,律师还是提醒各位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要尽量做到彻底分割,在离婚协议中也要明确约定各方的义务及需承担的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清偿】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结语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本案中肖女士和梁某的夫妻约定在财产归属方面是有效的,并对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尽管他们约定房屋归梁某所有,但肖女士拥有永久居住权,这是合法的,并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居住权可以适用于用益物权的规定,是夫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所形成的有效婚内财产协议。然而,为了避免离婚后的纠纷,建议在离婚时进行彻底的财产分割,并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各方的义务和责任。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如协议不成,法院将根据具体情况判决,以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的权益为原则处理。夫妻共同债务应共同偿还,如共同财产不足,可由双方协议或法院判决清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三节 其他规定 第二百三十二条 处分依照本节规定享有的不动产物权,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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