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招标投标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异议。为确保执行异议程序的公正性,应当根据相关规定进行操作。如果异议无法通过协商解决,当事人可以向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提起仲裁或诉讼。在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应当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申辩权、举证权和辩护权,确保程序公正。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五十六条 招标投标人对投标文件、评标报告或成交结果等有异议的,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异议事实之日起五日内,书面提出异议。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七十五条 诉讼参与人有权对本案发生的问题进行申述、质证和辩论。
3.《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应当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维护诉讼公正,确保事实清楚,依法正确审判。
总之,执行异议程序的公正性是确保招标投标合同履行的重要保障,当事人应当充分行使自己的权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