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怎么算
计税基础是指企业收回资产账面价值过程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以自应税经济利益中抵扣的金额,即某项资产在未来期间计税时可以税前扣除的金额。计税基础是假定企业按照税法规定进行核算所提供的资产负债表中资产的应有金额。计税基础用公式表示如下: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实际成本-税收累计折旧资产计税基础=未来可税前扣除的金额。
资产计税基础的规定:
税法明确规定,企业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等各类资产,可以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具体税务处理办法计算的折旧、摊销、成本和净值等,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与会计“账面价值”相对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规定,企业收回资产账面价值过程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税法规定可以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的金额,称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新税法实施条例第一次引入了计税基础的概念。
资产的计税基础是与资产的账面价值相对应的。有时两者是一致的,但有时候两者也会产生差异。由于会计与税法的核算目的不同,对于收入的确认、成本的扣除及资产的处理等,两者经常会产生差异,这种情况下,资产的计税基础与资产的账面价值是不一致的。
例如,企业持有一项交易性金融资产,在资产负债表日会将持有期间发生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反映出来,增加资产账面价值的同时,增加企业的当期损益。但按税法规定,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并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因而其计税基础不变,仍为其历史成本。但其账面价值却是其历史成本加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余额,因而与其计税基础就出现了差异。
另如,企业拥有一项存货,在拥有期间,由于市场因素变化,存货的价格降低,企业按会计准则规定提取了存货跌价准备,因而该存货的账面价值为其历史成本减去存货跌价准备。但按税法规定,企业提取存货的存货跌价准备不能税前扣除,因而该存货的计税基础仍为其历史成本,与其账面价值产生了差异。
再如,企业拥有一项固定资产,按直线法提取折旧,估计其使用寿命为15年,但按税法规定其折旧年限最低不得少于20年,假如企业持有该项固定资产5年后将其处置,此时,该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为其历史成本减去按会计准则提取的折旧,但其计税基础却为其历史成本减去按税法规定可以计提的折旧,由于可以提取的折旧不同,因而其计税基础与其账面价值不同。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
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
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第五十八条规定:“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
(一)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三)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
(四)盘盈的固定资产,以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为计税基础;
(五)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六)改建的固定资产,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支出外,以改建过程中发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计税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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