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履行国家和社会义务期间的工资
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社会活动包括:
(1)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被选举权;
(2)当选代表出席乡(镇)、区以上政府、党派、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
(3)出任人民法庭证明人;
(4)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
(5)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因工会活动占用的生产或工作时间;
(6)其他依法参加的社会活动。
(二)加班加点工资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加班加点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三)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工资
根据《劳动法》及相关法规规定,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
(四)停工期间的工资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1957年7月,国务院《关于企业工人、职员停工津贴的暂行规定》中规定:职工因本身过失造成的停工,不发给过失者津贴。非因职工本身过失造成的停工,一般按本人保障工资的75%发给停工津贴;试用新机器、新工具,试用先进经验及合理化建议期间,非职工本人过失造成的停工,按照本人标准工资100%发给停工津贴;停工期间的地区津贴、野外津贴、生活补贴均按停工津贴发给。
(五)企业依法破产时劳动者的工资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用人单位依法破产时,劳动者有权获得其工资。在破产清偿中,用人单位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清偿顺序,首先支付欠本单位劳动者的工资。
正常来说,劳动者按照约定为用人单位提供了劳动力,对应的用人单位也应当支付其相应的工资报酬。但是在上述几种特殊情况下,单位仍需要按照国家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向劳动者支付工资,我们称之为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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