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立案标准及构成特征。根据最高法院解释,非法占用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或其他林地的数量达到一定标准,且造成大量毁坏,构成犯罪。犯罪客体为国家的耕地管理制度,犯罪行为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或单位。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违反法规并造成大量农用地毁坏的结果。行为表现为持续状态,行为人与被雇佣人的关系可视为间接正犯。
法律分析
一、什么标准下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才立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1、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的;
2、非法占用防护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单种或者合计五亩以上的;
3、非法占用其他林地十亩以上的;
4、非法占用其他农用地数量较大的情形。
《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十四条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构成特征
1、犯罪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耕地管理制度。
2、犯罪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行为。
3、犯罪主体本罪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自然人非法占用耕地,主要是指凡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实施了非法占用耕地行为的自然人。
4、犯罪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占用耕地等农用地改作他用的行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而且对于占用耕地等农用地改作他用会造成大量农用地被毁坏的结果也是明知的。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的动机多种多样,但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的行为表现为一种持续状态,不能将开垦土地行为与在土地上实施的具体非法占用行为割裂开来,通常情况下是,行为人与被雇佣人基于不同的动机,被雇佣人在行为人的授意下,具体实施前期犯罪行为,后续的犯罪行为则是由行为人本人来完成。这时候,对于被雇佣人而言,行为人就是刑法上所说的间接正犯。
结语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立案标准根据最高法院解释规定,包括非法占用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和其他农用地的数量达到一定标准。《刑法》第342条规定,若非法占用农用地数量较大,造成大量毁坏,可处以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此罪构成特征包括侵犯国家的耕地管理制度、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或单位、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是一种持续状态,行为人与被雇佣人在实施犯罪行为中扮演不同角色。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一百九十六条 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公安机关及其侦查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
(一)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释放、解除或者变更的;
(二)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的;
(三)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
(四)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的;
(五)贪污、挪用、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
受理申诉或者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在收到申诉、控告之日起三十日以内作出处理决定,书面回复申诉人、控告人。发现公安机关及其侦查人员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应当立即纠正。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三节 询问证人、被害人 第二百一十条 询问证人、被害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被害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被害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书面、电话或者当场通知证人、被害人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询问证人、被害人应当个别进行。
在现场询问证人、被害人,侦查人员应当出示人民警察证。到证人、被害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被害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被害人,应当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制作询问通知书。询问前,侦查人员应当出示询问通知书和人民警察证。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九节 辨 认 第二百五十八条 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可以让被害人、证人或者犯罪嫌疑人对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尸体、场所或者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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