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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基本农田是什么时候开始划分的?

2023-05-20 来源:步旅网

基本农田是根据土地利用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高产优质耕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或占用,除非经国务院批准,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的重点建设项目。

法律分析

基本农田是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基本农田是耕地的一部分,而且主要是高产优质的那一部分耕地。一般来说,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耕地都是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保护法》第十五条基本农田保护区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或者占用。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等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的,需要占用基本农田的,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征收土地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

拓展延伸

我国基本农田划分的历史演变

我国基本农田划分的历史演变可以追溯到上世纪50年代。在那个时期,为了保护农业生产和粮食安全,我国开始对一部分土地进行划定,确定为基本农田。随着时间的推移,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农村工商业发展的需要,基本农田划定的范围也逐渐扩大。1984年,我国首次正式提出了基本农田保护的概念,并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此后,我国不断完善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加强对基本农田的管理和保护。目前,基本农田的划定和保护已成为我国土地利用管理的重要内容,旨在确保农业生产的可持续发展和粮食安全。

结语

基本农田保护是我国土地利用管理的重要内容,旨在确保农业生产的可持续发展和粮食安全。从上世纪50年代开始,基本农田划定的范围逐渐扩大,1984年我国首次提出基本农田保护概念并制定相应法律法规。通过不断完善管理和保护制度,我国致力于保护高产优质耕地,确保基本农田不被改变或占用。这一制度的实施对于维护农业生产和粮食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2018修正):第四章 沙化土地的治理 第三十一条 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组织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在自愿的前提下,对已经沙化的土地进行集中治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投入的资金和劳力,可以折算为治理项目的股份、资本金,也可以采取其他形式给予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2012修正):第九章 农民权益保护 第七十一条 国家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保护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给予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2018修正):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四条 使用已经沙化的国有土地从事治沙活动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享有不超过七十年的土地使用权。具体年限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使用已经沙化的集体所有土地从事治沙活动的,治理者应当与土地所有人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具体承包期限和当事人的其他权利、义务由承包合同双方依法在土地承包合同中约定。县级人民政府依法根据土地承包合同向治理者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保护集体所有沙化土地治理者的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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