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本条规定的主要内容是公司财产和股东财产必须做到相互独立的事项:
1、不要公司和股东混用账户,混用账户股东自己分的再清,也是无用的;
2、建立起独立规范的财务制度,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记账是比较好的办法;
3、是严格划清公司支付与股东支付的界限,该谁支付的就用谁的钱进行支付,可以借款,但是不得相互支付;
4、除分红或者减资外,股东不能在公司支取任何费用;
5、股东财产和公私财产不得混用。
一、如何设计一人公司的财务制度?
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业务活动、活动场所和账簿记录要同一人股东的业务活动、活动场所和账簿记录分开操作;
2、规范内部监督与制约机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考虑设立由会计或审计人员参加的监事会,同时,记账人员与会计事项的审批人、经办人权限应明确,重大对外投资、资金调度、资产处置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的决策和执行要相互监督制约;
3、加强公司年检制度,及时划清公司与股东个人财务的界限;
4、必须将公司每一笔业务记录在册,有关部门定期对公司财务进行审查,一经发现公司有脱离正常价格的交易、无限制支付给股东巨额报酬、隐匿资产等行为,立即加以制止并勒令受益者退回不正当所得给公司,同时按比例要求公司甚至股东承担责任;
5、加强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自我交易的财务监督。
二、一人公司需要怎么对外公示?
我国《公司法》采用了前一种公示方法,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从保护交易相对人利益出发,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在名称中标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字样更为合理。相对人在交易之前对对方一人公司的性质一目了然,至于相对人是否与之进行交易,其信用和风险由当事人判断。这样可免去相对人要求一人公司提供营业执照或到公司登记机关查阅的程序,节约了相对人的交易成本,提高了交易效率,在未增加“一人公司”负担的基础上能更好地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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