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由用地者到当地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
一、办理程序
(1)申请登记。由用地者到市国土资源局地籍股填写土地登记申请书,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和建设用地许可证,建筑许可证,房产证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文件。
(2)地籍调查。由国土资源局派人到实地调查,全面核实土地登记申请的内容,计算宗地面积,绘制宗地图。
(3)权属审核。由国土资源局专职人员对申请登记的土地权属性质、用途权属来源、宗地面积等进行审核。
(4)注册登记。填写《土地登记卡》、《土地归户卡》和《土地使用证》。
(5)颁发土地证书。申请人凭身份证和《土地使用登记收件单》,领取《土地使用证》。
二、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应提交的材料
1、立项批复(原件);
2、定点通知书(原件);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4、用地协议(原件);
5、《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划拨土地批复(原件);
6、经规划部门核定的红线图(原件);
7、市勘测院拨地交接单及成果表(原件);
8、经规划部门审核的总平面图(原件);
9、申请办证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10、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11、质检合格证(竣工验收报告)(复印件);
12、规划管理竣工验收合格证(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复印件);
13、土地登记申请书、法人身份证明书、法人委托书;
14、法人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15、土地款、出让金及土地契税的付款凭证(复印件);
16、因特殊原因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注:
1、以上1~9项材料可以由我局用地处移交;
2、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用地单位在工程竣工前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时,可以不用提交第10~12项材料;
3、土地登记申请书、法人身份证明书和法人委托书有标准格式,用地单位可以领取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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