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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未承认借款属于诈骗?

2020-07-26 来源:步旅网

民间借贷关系成立与否,与借条的存在无关,关键在于实际付款和收款行为。如果确实有付款证据(如汇款单、收款收据),借款人不能否认。如拒不归还,可通过起诉解决。是否构成诈骗要具体情况而定,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骗取大额财物的行为。

法律分析

民间借贷关系是否成立,不是看有没有借条,主要看有没有实际付款和收款行为。如果你确实给付了款项(汇款单、借款人出具的收款收据),借款人不承认也不行。拒不归还,可上法院起诉。是否构成诈骗要看具体情况。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款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拓展延伸

借款人否认涉及诈骗的借款

在这个案件中,借款人坚决否认涉及诈骗的借款。他声称自己是出于诚意和真心借款,并没有任何欺诈行为。借款人提供了相关的证据和文件,以支持他的主张。他指出在借款过程中,双方都是自愿达成协议的,并且没有任何违法行为。借款人强调他的诚信和合法行为,希望法庭能够认可他的辩解,并撤销对他的诈骗指控。他愿意配合调查,提供更多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清白。借款人坚信正义会得到伸张,他会尽一切努力捍卫自己的权益和声誉。

结语

借款人坚信自己的清白,并提供了相关证据来支持他的辩解。他声称借款是出于诚意,不存在任何欺诈行为。他希望法庭能够认可他的辩解,并撤销对他的诈骗指控。借款人愿意积极配合调查,并提供更多证据来证明自己的诚信和合法行为。他相信正义会得到伸张,将全力捍卫自己的权益和声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二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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