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的法律问题
1、竞业限制的签约对象
一般来说,竞业限制的签约对象宜限定在掌握用人单位商业秘密,或者对用人单位的竞争优势构成重要影响的关键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不接触用人单位重要商业秘密或者对维护用人单位竞争优势影响一般的普通员工不适宜签订竞业限制协议。
由于对大部分被选定的竞业限制签约对象,用人单位是要向其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故不宜签约对象扩大化而增加企业的成本。人才的合理流动,将促进有利于促进社会发展,增加公共福利。因此,企业有必有根据自身的状况,确实签约的对象。
2、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支付
因为各地的经济发展不平衡,补偿金的数额支付标准无法统一,只要高于国家规定的标准,在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30%并且高于当地最低工资,保证劳动者的利益不受损害即可。经济补偿金应该按月支付。蔡开剑律师建议,经济补偿金通过银行转账,并要求劳动者每月来用人单位签收留档。
3、竞业限制的区域与期间
竞业限制的区别和期间的问题主要考虑不能不合理的限制劳动者自由就业的权利。在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时,企业要确保劳动者不需要背井离乡的履行竞业限制协议。对于不同级别的劳动者,其限制的区域应该有所区别,接触公司机密少,级别的越低的劳动者,其竞业限制的区域应该越小。
期间的确定主要根据每一行业的发展周期来确定,比如网络高科技,技术更新快,故竞业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如果仍然法律规定的最长两年的期限,就可能会被认为用人单位不合理的限制劳动者的择业自由。对于像房地产行业,变化远没有网络高科技快,可以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适当的约定较长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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