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国优先权如何申请
申请人申请本国优先权的,应当在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书》的同时提交书面声明,写明首次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日期、申请号和登记国家,并且提交首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副本(副本应经该国商标主管机关证明)。上述证明文件可以在商标申请日后的三个月内补交。
二、本国优先权手续的办理
申请人申请专利要求优先权,应当办理优先权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规定,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专利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手续,应当在书面声明中写明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即专利在先申请日,申请号和受理申请的国家;书面声明中未写明在先申请日和受理该申请的国家的,视为未提出声明。
申请人要求外国优先权的,申请人提交的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经原受理机关证明,提交的证明材料中,在先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与在后申请的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不致的,应当提交优先权转让证明材料。
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申请人提交的在先申请文件副本应当是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制作的副本。
三、本国优先权的限制
在先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本国优先权的基础:
1、已经享受过外国或本国优先权的。
2、已经被批准授予专利权的,其目的是为了避免重复授权;
3、属于按照规定提出的分案申请的。
四、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时要注意什么
1、注意提出时机
根据《专利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专利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如果申请人在提交专利申请以后再补交优先权声明,是不能享有优先权的,也无法请求专利局恢复权利。
2、缴纳相应费用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要求享有优先权时应当缴纳优先权要求费。每项优先权的费用是80元,缴费期限与申请费相同即自申请日起两个月内,或者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如果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缴纳优先权费,则所要求的优先权视为未提出。
3、在先申请视撤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其在先申请自后一申请提出之日起即视为撤回。且被撤回的在先申请不得请求恢复其权利。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