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房屋租赁合同中可以约定“租赁税费”的承担人为“租客”,即“承租方”。这种约定真实有效,并且“不违法”,是合法的。当然,双方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就应该协商好啊!!只是“出租方”为法定纳税义务人,应当由房屋产权人“出租方”去税务局缴纳这笔税费,或者是其他人去税务局帮“产权人”代为缴纳,但这笔费用由“承租方”承担。缴纳“租赁税费”后,房东同样要出示缴费发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经营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九)偶然所得。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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