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救助对象:
一、特定对象:包括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收入(家庭月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以上、2倍以内)家庭中的患有12种慢性病(重症)和门诊特殊病种患者;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上世纪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享受民政部门一户多残、以老养残生活补贴家庭中的残疾人;非低保且享受民政部门残疾人生活补贴的无固定收入重度残疾人员;领取伤残抚恤金、定期抚恤金和生活补助金的重点优抚对象(含“两参人员”);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个人。
二、普通对象:家庭月人均收入在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上、最低工资标准1.2倍以内的人员等八类。
特殊对象:家庭月人均收入在最低工资标准1.5倍以内,且家庭成员中个人全年住院、门诊自费医疗支出总额累计超过20万元的人员。
救助分为首次发病确诊救助、住院救助和特殊救助三种。
法律依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第三十条 申请医疗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的医疗救助,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直接办理。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相衔接的医疗费用结算机制,为医疗救助对象提供便捷服务。
第三十二条 国家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对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或者无力支付急救费用的急重危伤病患者给予救助。符合规定的急救费用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支付。
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应当与其他医疗保障制度相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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