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冻结或司法冻结的股份初始登记时,除常规申报材料外,还应提供质押冻结或司法冻结的相关材料。
其中,司法冻结的,应当提供协助执行通知书、裁定书、冻结证明等材料及复印件;质押冻结的,应当提供质押登记申请、双方签订的有效质押合同、质押双方有效身份证明、冻结证明等材料及复印件。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七条 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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