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的孩子怎么上户口收养登记操作程序:
一、申请。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手续,并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申请书和有关材料。
二、审查和公告。收养登记机关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
三、登记。收养登记机关对收养的申请、所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后,对证明材料齐全有效、符合收养条件的,准予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对不符合民法典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
收养到哪里办理登记: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不同的情况,办理收养登记的地点也不同:一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二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在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三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或者由监护人监护的孤儿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母或者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组织作监护人的,在该组织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四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以及继父或者继母收养继子女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办理对符合落户条件的,由本人或被投靠人向申报户口登记地公安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新生婴儿落户必须提供:
1.父亲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母亲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出生医生证明。
3.计生部门出具的生育指标证明,或计划外生育处罚完结证明农村需乡政府以上,城市需街道以上。
4.结婚证明。
注:母亲户口在外地的方可,本市除外。未成年人落户必须提供:1出生医学证明。2计生部门出具的生育指标证明或计划外生育处罚完结证明。3母亲所在单位或街道、乡镇、派出所关于未入户原因的证明。4结婚证。5其它可以说明情况的有效证明。未成年人投靠必须提供:1本人的户籍证明。2能证明父子关系的有关证明。3父母亲的结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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