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寻衅滋事团伙的原则是根据《刑法》对寻衅滋事罪的处罚,主犯判刑较重,从犯判刑较轻。共同犯罪中,主犯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人,从犯是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人。立案追诉寻衅滋事罪的标准包括随意殴打他人、追逐、拦截、辱骂他人、强拿硬要或任意损毁占用财物、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等。团伙成员的处罚根据其具体参与程度和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而定,从犯可以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
法律分析
一、刑法中寻衅滋事团伙怎么处理?
寻衅滋事按照寻衅滋事罪判刑。团伙犯罪的属于共同犯罪,其中包括主犯和从犯,主犯判的多从犯判的少。
《刑法》对寻衅滋事罪的处罚:
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刑法》对共同犯罪的处罚原则: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二、寻衅滋事罪立案追诉标准是怎样的?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七条[寻衅滋事案(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他人身体伤害、持械随意殴打他人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严重影响他人正常工作、生产、生活,或者造成他人精神失常、自杀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三次以上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任何的团伙作案的犯罪活动当中,主犯和从犯的量刑肯定是有差别的。但由于刑法中只明确的规定了从犯可以减轻处罚,减轻处罚的幅度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而且,有些犯罪嫌疑人只是表面上参与了寻衅滋事的犯罪团伙,但是在整个寻衅滋事的过程中并没有动手,也不排除可以直接免除处罚的。
结语
寻衅滋事罪的处理原则是根据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判刑,团伙犯罪属于共同犯罪,主犯判刑较重,从犯判刑较轻。根据《刑法》的规定,对于寻衅滋事罪的行为,可以处以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刑罚。对于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情况,刑罚可能更重,并可并处罚金。立案追诉寻衅滋事罪的标准是根据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和影响,包括殴打他人、追逐辱骂、强拿硬要等行为。对于团伙作案,主犯和从犯的量刑有差别,而从犯可能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具体幅度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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