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借款可以在合同履行地起诉。双方对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也就是起诉要求对方向自己给付货币一方。一般来讲,原告方是接受货币一方。举个例子,对于借款合同,签订合同后,出借人并没有实际出借该款项,借款人诉至法院要求出借人履行合同义务出借款项的,接受货币一方就是借款人;反过来,如果借款人收到款项后,到期未还款,出借人起诉借款人要求还款的,该出借人就是接受货币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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